关于发展党员的补充规定(试行)
为积极发挥学生宿舍长在社区管理的带头模范作用,培养全面发展的共产党员,现就关于发展党员作以下补充规定:
1.从2012级开始,校内发展学生党员要求必须有宿舍长经历,任期一般为一个学期或以上;
2.党支部发展党员时应该考察其担任宿舍长期间的表现,对于发挥作用较差的应劝其继续担任,待有进步时再考虑是否发展;
3.学生宿舍长的表现可根据其所在宿舍整体表现情况考察评定。
A.对于其任职期间宿舍有大声喧哗、晚归、使用学院禁止的违规电器的暂缓半个学期(从发展请示报告批复当天算起,以下同))待其有进步了再考虑是否发展;
B.对于其任职期间宿舍有2次晚熄灯或以上的,暂缓半个学期待其有进步了再考虑是否发展;
C.对于其任职期间宿舍有晚熄灯1次的,经查明情况后其本人不在宿舍的,可考虑发展;对非任职期间宿舍有晚熄灯1次的,经查明情况后确不属其本人所致的,可酌情考虑发展,如查明系其本人行为所致,则由其所属支部教育后再慎重考虑是否发展;
D.对于其非任职期间由于本人违反宿舍纪律的,参照上述ABC三款处理,宿舍违纪情况检查时间自党委组织部收到支部的发展请示报告当天止以及往前推的上一个学期;
E.对预备党员转正的考察参考上述规定;经党委批准后发展为预备党员的,在预备期期间如在社区表现较差,出现以上等情况暂不符合转正条件的应延长其预备期。
4.如有特殊情况,请各党总支(党支部)将情况说明递交至学校党委组织部,由学校党委讨论研究决定是否发展。